27.行駛及進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之遊覽車及公路汽車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國道客運路線營業車輛,其使用之輪胎
(A)得使用翻修輪胎
(B)其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使用翻修輪胎者,應使用經經濟部驗證合格之翻修輪胎
(C)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D)其轉向軸之車輪,得使用翻修輪胎;非轉向軸之車輪,不得使用翻修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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