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9.依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規定,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者
勞工人數達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 6 個月內報請備查?
(A)50
(B)100
(C)150
(D)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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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313), C(4), D(20), E(0) #2179836
統計: A(92), B(313), C(4), D(20), E(0) #2179836
詳解 (共 1 筆)
#4954669
優先化學品管辦6
運作者對於第二條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應將下列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並每年定期更新:
一、運作者基本資料,如附表三。
二、優先管理化學品運作資料,如附表四。
三、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資料。
前項報請備查之期限如下:
一、運作者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六個月
內報請備查。
二、運作者勞工人數未滿一百人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十八個月
內報請備查。
第一項之定期更新,應自備查後次年起,每年四月至九月期間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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