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原所得稅法規定,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
額時,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扣除之,違反下列何項憲法原則?
(A)比例原則
(B)明確性原則
(C)平等原則
(D)合目的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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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5), B(809), C(2040), D(511), E(0) #2353338
統計: A(1215), B(809), C(2040), D(511), E(0) #2353338
詳解 (共 7 筆)
#4374383
稅法核心考點: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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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6764
釋字第745號【薪資所得未許實額減除費用是否違憲案】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之計算,僅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薪資收入,減除定額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而不許薪資所得者於該年度之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減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法相關規定。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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