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支付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 15 日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B)發支付命令後,1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支付命令須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後為裁定,始發生效力
(D)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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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227), C(275), D(2702), E(0) #3150576
統計: A(146), B(227), C(275), D(2702), E(0) #3150576
詳解 (共 6 筆)
#5925751
(A)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 15 日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121
0
#5928631
關於支付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20日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B)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 支付命令免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後為裁定,始發生效力
(D) 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31
0
#5953441
(A)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 20 日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B) 發支付命令後,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C) 支付命令無須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後為裁定,即發生效力
24
0
#5941291
關於支付命令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債務人未於 15 日內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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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事項。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事項之記載,得以聲請書狀作為附件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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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發支付命令後,1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第 515 條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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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支付命令須經法院訊問債務人後為裁定,始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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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23 關於支付命令,下列何者正確?
(A) 為求慎重,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後再為裁定
(B) 支付命令之送達,得為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
(C)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後,不得撤回其異議
(D)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該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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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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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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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806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515條及第52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之期間為 20日,支付命令於核發後 3個月內 不能送達者失其效力,支付命令之核發 無須訊問債務人,而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但僅具執行力而不具既判力。經上述分析,僅選項 (D) 與現行法之規定完全相符,為本題正確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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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支付命令不可能"不能送達"
| 實際送達 (本人/代收) | 由本人、家屬或員工簽收,為最優先的送達方式。 | 是 |
| 補充送達 (如同居人代收) | 由住在一起的家屬、公司的員工代收,也等同於債務人自己收到。 | 是 |
| 寄存送達 | 在無人收件時,文書將被寄存在警察局或郵局等公家機關....例如,法院會發送通知書給你,最遲在通知書黏貼於你的住居所門首翌日起算,即生送達效力。 | 是 |
| 公示送達 | 在債務人確實行蹤不明時,法院會將支付命令的摘要公告於法院公告欄或網站上。這是一種擬制的送達,確保訴訟程序能對無法聯繫的人進行***,但適用要件嚴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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