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下列那一種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不須超出黨派之外?
(A)監察委員
(B)縣議員
(C)考試委員
(D)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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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737), C(102), D(139), E(0) #133478

詳解 (共 1 筆)

#7442908
  • (a) 監察委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 (b) 縣議員:屬於地方民意代表,本身就是由政黨提名或地方政治選舉所產生,其職責在於反映民意、代表政黨或特定選民發聲,因此不須超出黨派之外 
  • (c) 考試委員: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8 條規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地方法院法官: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另外《法官法》第 15 條也明確規定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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