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為指導下級機關適用法律,行政機關常發布用以解釋法律的令函。下列有關此等令函的敘述,何者錯誤?
(A)這些法規釋示的令函可以直接拘束人民的權利義務
(B)這些法規釋示的令函即「行政規則」
(C)這些法規釋示的令函仍然不可逾越法律
(D)對這些法規釋示令函的適用仍然必須遵守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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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9), B(519), C(73), D(67), E(0) #199938
統計: A(6519), B(519), C(73), D(67), E(0) #199938
詳解 (共 1 筆)
#987786
行政規則是否具有外部效力,應依其性質判斷之。
組織性行政規則不具外部效力。至於作用性行政規則(行政釋示、裁量基準、認定事實準則),其實應具有相對的拘束力。
至於行政機關所發布用以解釋法律的令函是否具有'直接'拘束人民的權利義務?
1.學說見解通說為間接對外效力或事實上對外效力
說。即行政規則原則上無直接對外效力,惟在某 些情況下,有間接對外效力。
2.對外效力之理論依據
(1)行政自我拘束與信賴保護
A.雖上級機關或首長對其下級機關或屬官所為行為指示之規定,諸如就法規加以解釋,或就裁量之原則及標準作進一步規定等,原本僅對內,級機關內部間發生作用,但行政機關常依據該釋示、原則或標準等對外為其行為,因而足以引起人民信賴行政機關亦將繼續遵守此行政規則之拘束。
B.從而行政機關由於內部行政規則之拘束,對外即產生對人民有一貫性作為之職務義務。
2.平等原則:行政機關季訂定該規則而願自我拘束,則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同一性質之事件,即應做相同之處理。
3.依法行政:在行政規則具有對外效力之情形,如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將會構成違法。
結論:綜上可知,凡關乎到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之拘束,必須有法律授權為依據。故行政規則中的法規釋示的令函未能直接拘束人民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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