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司法警察人員詢問證人或關係人等人時,如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告知得拒絕證言,何者非屬之?
(A)曾為犯罪嫌疑人之配偶
(B)曾與與犯罪嫌疑人訂有婚約者
(C)犯罪嫌疑人之三親等旁系血親
(D)犯罪嫌疑人之六親等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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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6), C(1), D(52), E(0) #3867286

詳解 (共 3 筆)

#7353656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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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305

手冊104條 正確答案應該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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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3934
題其實在考「誰可以拒絕證言(親屬拒證權...
(共 3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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