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之處理程序,何者正確?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
(B)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 10 年
(C)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行政執行署公開標售
(D)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 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 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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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129), C(342), D(2214), E(0) #1712485

詳解 (共 8 筆)

#5114218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 3個月內聲請登記

(B)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 15

(C)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D)經公開標售之土地,自登記完畢之日起 10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申請發給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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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3-1 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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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土地法 第73-1條1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B)(C)
土地法 第73-1條2項: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D)
土地法 第73-1條4項: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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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7423

補充

土地法 73-1 IV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土徵 26 I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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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1777
(A)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 6 個月內聲請登記
(B) 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經限期聲請登記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期間為 10 年
(C) 經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滿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行政執行署公開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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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並以書面通知繼承人;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3.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個月,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三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4.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5.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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