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與乙因爭風吃醋發生爭執,甲在網路上的公開討論區,以乙之網路帳號(BELLEEAU)為對象,
發言怒斥:「BELLEEAU 是垃圾,是不入流的傢伙,更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乙知悉以上情事後,
以手機拍下證據,向地檢署提告,依實務見解,有關甲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咒罵的對象雖然是帳號,但因該帳號可連結至乙,故仍可成立妨害名譽罪
(B)甲在公開討論區咒罵乙為垃圾及不入流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C)甲在公開討論區指出乙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構成誹謗罪
(D)就本案例,甲之留言無刑法第 311 條不罰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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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76), C(659), D(345), E(0) #2049396
統計: A(132), B(76), C(659), D(345), E(0) #2049396
詳解 (共 9 筆)
#4985553
就公然侮辱及誹謗罪最大差異在於,前者是主觀評價,後者是虛偽客觀具體陳述事實
本案(c)選項為何錯誤是因為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進行客觀具體的描繪,然而說別人偷別人女友這件事,我認為「偷不偷」是屬於主觀評價而非客觀事實,所以是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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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4673
用文字散播應成立的是310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答案C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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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759
想問1F
加重誹謗罪與誹謗罪是否為法條競合的特別關係?
如果是
那當甲的行為構成加重誹謗行為,必然亦會構成誹謗罪。
又例如:當甲的行為構成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亦必然構成殺人罪。
只是法條競合後,甚至討論題目時,都討不論誹謗罪或殺人罪而已。
回到本題
若承認甲的行為構成加重誹謗罪,那甲的行為亦必然構成誹謗罪。
故,只能如同5F將偷女友一事解為主觀評價,才能符合答案。
雖然個人不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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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0241
§310客觀上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除了要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外,還要達到「具體事實」的程度才可以
參照96台上2737的收取回扣案件,要具體到寫明針對何人、承辦何種工程、收取多少回扣的事實才能該當。如果只是用「江XX收回扣第一」、「江XX錢多第一名」這種寓意方式,仍未達到「具體事實」的程度。
本題C,只寫到「是偷別人女友的壞人」,依照上述實務見解的判斷,似乎還不夠具體
所以尚未該當§310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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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7618
(A)選項 讓我想起概念式連結 故就算是對該帳號辱罵 可得特定其本人時 仍可能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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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3336
我直覺上也有點難接受C錯……感覺就已經誹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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