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應如何處理?
(A)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B)處分機關應另行作成新的行政處分
(C)處分機關應加以撤銷
(D)處分機關應宣告處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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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52), B(127), C(91), D(137), E(0) #253002
統計: A(6452), B(127), C(91), D(137), E(0) #253002
詳解 (共 4 筆)
#312597
行政程序法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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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514
| 第 101 條 |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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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406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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