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關於法庭之旁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在法庭旁聽之人聽到精采辯論內容,可鼓掌大聲叫好
(B)在法庭旁聽之人對於不稱職之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得加以批評、嘲笑
(C)經審判長許可者,得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
(D)在法庭旁聽之人得在法庭內飲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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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 C(918), D(17), E(0) #1651266
統計: A(7), B(10), C(918), D(17), E(0) #165126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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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旁聽規則§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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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885
第 7 條
旁聽人在法庭旁聽,應保持肅靜,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大聲交談、鼓掌、喧嘩。
二、向法庭攝影、錄影、錄音。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吸煙或飲食物品。
四、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有其他類似之行為。
五、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之行為。
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論有無旁聽證,均禁止旁聽:
一、酒醉、施用毒品或其他管制藥品、迷幻藥,或精神狀態異常。
二、攜帶槍砲、彈藥、刀械等有危險性或其他不適在法庭持有之物品。
三、未經審判長許可而攜帶攝影、錄影、錄音器材。但攜帶具有上開功能之電子機具已關閉電源,或調整為靜音、震動模式者,不在此限。
四、攜同未滿十歲之兒童旁聽。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不在此限。
五、奇裝異服或衣履不整。
六、拒絕安全檢查。
七、其他認為有擾亂法庭秩序或影響法庭莊嚴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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