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直轄市或縣(市)自治條例可規定之行政罰?
(A)撤銷許可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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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8), B(173), C(334), D(470), E(0) #1503733
統計: A(2258), B(173), C(334), D(470), E(0) #1503733
詳解 (共 6 筆)
#4687098
(A)屬於行政罰法的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行政罰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A)、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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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2443
筆記(分享看到的口訣)
地方制度法第26條:公子掉陷阱(工止吊限禁)
3、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不要搞混)
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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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757
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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