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目前,憲法修正案應經下列何者程序,始能完成憲法的修改?
(A)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的決議即可
(B)經全體國民大會代表三分之二的決議
(C)須經立法院通過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D)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過半數的決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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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42), C(3967), D(66), E(0) #712340

詳解 (共 6 筆)

#102544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 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 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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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35
憲法修正案 1/4 3/4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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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37
複決 超過 1/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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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630
經立法院通過再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的半數 始能完成憲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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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236
中華民國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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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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