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周圍幾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
(A) 2公尺
(B) 4公尺
(C) 6公尺
(D) 1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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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6), B(121), C(161), D(322), E(0) #1852497
統計: A(596), B(121), C(161), D(322), E(0) #1852497
詳解 (共 4 筆)
#3135700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70條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警戒標示及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
二、設置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
三、設置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
四、採用不燃材料構造之地面一層建築物,屋頂應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屋簷並應距離地面二點五公尺以上。
五、保持攝氏四十度以下之溫度;容器並應防止日光之直射。
六、灌氣容器與殘氣容器,應分開儲存,並直立放置,且不可重疊堆放。灌氣容器並應採取防止因容器之翻倒、掉落引起衝擊或損傷附屬之閥等措施。
七、通路面積至少應占儲存場所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周圍二公尺範圍內,應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性物質。但儲存場所牆壁以厚度九公分以上鋼筋混凝土造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構築防護牆者,不在此限。
九、避雷設備應符合 CNS 一二八七二規定,或以接地方式達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但因周圍環境,無致生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
十、人員不得攜帶可產生火源之機具或設備進入。
十一、設有專人管理。
十二、供二家以上販賣場所使用者,應製作平面配置圖,註明場所之面積、數量、編號及商號名稱等資料,並懸掛於明顯處所。
十三、場所專用,且不得儲放逾期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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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7830
| 距離規定 | 適用場所與設施 | 規範內容與限制條件 |
| 2公尺 | 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 | 周圍範圍內,嚴禁煙火且不得存放可燃物。 |
| 2公尺 | 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場所 | 串接量逾 120 公斤時,容器與用火設備須保持之最小距離。 |
| 2公尺 | 擋牆(防爆牆)設置 | 擋牆距離危險物品場所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的最小距離。 |
| 2.5公尺 | 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場所 | 串接量逾 300 公斤且置於室外者,上方遮蓋物(輕質金屬板)距離地面之高度。 |
| 3公尺 | 六類物品製造 / 一般處理場所 | 儲存量未達管制量 10 倍者,四周必須保留空地之寬度。 |
| 5公尺 | 六類物品製造 / 一般處理場所 | 儲存量達管制量 10 倍以上者,四周必須保留空地之寬度。 |
| 4公尺 | 六類物品製造 / 一般處理場所 | 排除可燃性蒸氣或粉塵之通風設備,其廢氣排放口距離室外地面之高度。 |
| 10公尺 | 第四類危險物品地下儲槽 | 與地下鐵道、地下隧道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必須保持之水平距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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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管制(嚴禁煙火、用火設備):標準為 2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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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空間緩衝(保留空地):以 10 倍管制量為分界,對應 3公尺 與 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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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安全高度(排氣、遮蓋):排氣散逸為 4公尺,實體遮蓋物為 2.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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