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兩者權利的性質分別為:
(A)兩者皆是請求權
(B)前者是請求權,後者是形成權
(C)前者是形成權,後者是請求權
(D)兩者皆是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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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70), C(1195), D(121), E(0) #435719
統計: A(151), B(170), C(1195), D(121), E(0) #435719
詳解 (共 4 筆)
#2472629
割了就回不去了 形成和請求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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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15
1. 共有物裁判分割請求權:性質為「形成權」
- 關鍵點:名稱雖有「請求權」,但實務與學說均認定其為形成權。
- 理由:只要共有人其中一人行使這個權利,共有關係就「必須」進入分割程序,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法院的判決會直接改變(形成)新的法律關係(由共有變單獨所有),這種單方面意思表示就能改變法律現狀的權利,就是形成權。
- 重要特性:既然是形成權,就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只要共有關係存在,隨時可以請求分割。
2. 物上請求權:性質為「請求權」
- 關鍵點:這是不動產或動產所有人,要求他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權利。
- 理由:例如依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土地。這必須要求相對人配合(給付),如果相對人不配合,權利就無法達成,這符合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請求權」定義。
- 重要特性:請求權通常會適用「消滅時效」(雖然已登記不動產的物上請求權依大法官解釋不適用時效,但其本質仍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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