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方自治團體對於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予以行政裁罰,應 以下列何種地方法規為依據?
(A)自治規則
(B)行政規則
(C)自律規則
(D)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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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14), C(6), D(518), E(0) #3865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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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自治條例 關鍵在於「行政裁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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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行政法中關於地方制度法的經典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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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26(自治條例)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稱縣()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28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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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7訂定自治規則
1.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
2.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3.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A:自治規則不能訂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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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59行政規則之定義
1.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2.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B: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規範,對外無約束力。

地方制度法§31自律規則之訂定、發布及效力
1.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2.自律規則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3.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C:自律規則是地方立法機關的內部規範,對外無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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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6自治條例
1.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D:正確。自治條例如訂有罰則,需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核定才能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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