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繼承人逾公告期間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經直轄市政府列冊管理期滿後,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
署公開標售,該土地之合法使用人對其使用範圍,依土地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並確認優先購買權存 在,應如何救濟?
(A)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B)提起撤銷訴願或撤銷訴訟
(C)提起課予義務訴願或課予義務訴訟
(D)向行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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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3), B(412), C(611), D(808), E(0) #2822791
統計: A(2253), B(412), C(611), D(808), E(0) #2822791
詳解 (共 8 筆)
#5353925
釋字第773號【土地法第73條之1優先購買權爭議審判權歸屬案】
解釋爭點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審判?
解釋文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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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8015
#773 ➜ 土地法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就其使用範圍,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所屬分支機構所為之公開標售,依土地法之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訴請確認優先權存在事件,性質上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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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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