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
(B)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始得返國
(C)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係法律特別規定,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之意旨
(D)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197), C(43), D(395), E(0) #3288908
統計: A(30), B(197), C(43), D(395), E(0) #3288908
詳解 (共 6 筆)
#6437795
有關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我國,無待許可✔️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1項規定:「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
|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 條 1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不須申請許可(A)。但涉及國家安全之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2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B)。但持有我國有效護照者,得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 3 第一項但書所定人員之範圍、核准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分別由國家安全局、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海洋委員會定之。 4 第二項但書免申請入國許可或於入國時申請入國許可之適用對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ㅤㅤ
(B) 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 始得返國✔️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條第2項規定:「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移民署申請許可。」因此,其返國須遵循相關法律申請許可,並非如設有戶籍之國民般得隨時自由進入。
ㅤㅤ
(C)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有限制,係法律特別規定,應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 11 條之意旨✔️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 基於此憲法授權,我國制定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對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程序、資格及條件等設有專門的規範與限制。
ㅤㅤ
(D) 香港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之限制,係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香港及澳門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管理,是依據特別法《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而非「比照外國人,適用《入出國及移民法》」。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1條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須經許可,其許可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雖然在管理實務上,部分程序可能與外國人相似,但其法律依據是獨立且特定的,旨在處理香港、澳門此二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之間的往來事務,其法律地位與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均有所不同。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1 條 1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得進入臺灣地區。 2 前項許可辦法,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
19
0
#6348960
(D)關於中國大陸人民我國另外訂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特別規定,針對香港地區人民出入境我國另外有規定應適用《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規定,並非題意所謂與一般外國人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
2
0
#7363520
僅補充可以限制的釋憲解釋
ㅤㅤ
釋字§558解釋主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人民為構成國家要素之一,從而國家不得將國民排斥於國家疆域之外。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無待許可(A),惟為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人民入出境之權利,並非不得限制,但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並以法律定之。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制定於解除戒嚴之際,其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係為因應當時國家情勢所為之規定,適用於動員戡亂時期,雖與憲法尚無牴觸(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六五號解釋),惟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修正後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仍泛指人民入出境均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未區分國民是否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一律非經許可不得入境,並對未經許可入境者,予以刑罰制裁(參照該法第六條),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侵害國民得隨時返回本國之自由。國家安全法上揭規定,與首開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立法機關基於裁量權限,專就入出境所制定之法律相關規定施行時起,不予適用。
ㅤㅤ
理由書(部分):
其僑居國外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若非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仍應適用相關法律之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規定)(B),此為我國國情之特殊性所使然。至前開所稱設有戶籍者,非不得推定具有久住之意思。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