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郵政法規定,有關郵票之廢止及發行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中華郵政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廢止之
(B)廢止郵票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C)持有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D)發行新郵票應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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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154), C(5525), D(201), E(0) #3020759
統計: A(152), B(154), C(5525), D(201), E(0) #3020759
詳解 (共 5 筆)
#5921708
郵政法 第16條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
郵政法 第17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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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878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16 條
郵費之交付,以郵票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證明之。
郵票、含有郵票符誌之明信片或特製郵簡,由中華郵政公司擬訂式樣、圖案及價格,報請主管機關層轉行政院核定後發行。(D)
第 17 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將其發行之郵票廢止之。(A)但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B)
持有前項廢止之郵票者,自廢止之日起六個月內,得向中華郵政公司換取新票。(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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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48
關於 之日起
1,郵票廢止換新:自廢止之日起6個月內
(應於一個月前公告,並停止該郵票售賣)
2,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6個月
3,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5年
4,補償後找到: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
5,存證信函:自交寄之日起,由郵局保存3年期滿銷毀
6,無著郵件-無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屆滿查詢期限後1個月銷燬
7,無著郵件-有價值:自郵件交寄日起滿3年無人認領,即予以變賣
8,郵票發行:郵票自發行之日起,始生交付郵費證明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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