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撰擬簽、稿,下列何者為非?
(A)「簽」為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
(B)「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C)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應先簽後稿
(D)「說明」: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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