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之規定,徵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有何權利?
(A)請求排除侵害
(B)請求合併徵收
(C)請求一併徵收
(D)請求相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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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 C(45), D(27), E(0) #3385098
統計: A(0), B(1), C(45), D(27), E(0) #3385098
詳解 (共 2 筆)
#7355239
土地法 第216條
- 征收之土地,因其使用影響於接連土地,致不能為從來之利用,或減低其從來利用之效能時,該接連土地所有權人,得要求需用土地人為相當補償。
- 前項補償金,以不超過接連地因受征收地使用影響而低減之地價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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