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被保險人於 9 月 12 日填寫要保書,但尚未繳費,招攬業務員於 9 月 13 日送件,
保險公司於 9 月 18 日同意承保,並通知繳費,但被保險人已於 9 月 17 日因車
禍身故。試問,本契約的效力如何?
(A) 以 9 月 12 日為生效日
(B) 以 9 月 13 日為生效日
(C) 以 9 月 18 日為生效日
(D) 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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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 C(24), D(593), E(0) #3000052
統計: A(37), B(13), C(24), D(593), E(0) #3000052
詳解 (共 2 筆)
#7437550
1. 契約成立的 core 原則(民法第 153 條)
保險契約屬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趨於一致」而成立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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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的填寫與送件(9/12、9/13): 屬於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發出契約的「要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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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同意承保(9/18): 屬於保險公司的「承諾」。
正常情況下,承諾通知到達要保人時,契約才算正式成立。
2. 當事人主體不存在(關鍵點)
本題的關鍵在於時間差:被保險人(同時通常也是要保人,或契約的重要主體)在 9 月 17 日就已經身故,而保險公司是在 9 月 18 日才做出同意承保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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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公司在 9 月 18 日欲進行「承諾」時,契約的主體(被保險人)已經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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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是以「人的生命或身體」作為保險標的,標的既然在契約成立前就已消滅,保險公司不可能去承保一個「已經不存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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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雙方的意思表示無法在主體健全的情況下達成合致,契約根本沒有成立的可能。
- 因為要保人連第一期的保費都沒有預先繳交,所以完全無法適用「墊付追溯生效」的保護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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