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有六款情形事由者,得申請在臺灣地 區定居。下列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定居的情形事由,何者為錯誤?
(A)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B)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
(C)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 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D)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70 歲以上、18 歲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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