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僱用乙為業務員,並授予代理權,讓乙為甲銷售汽車;丙為乙之好友,知悉乙之業務,乃授予代理權給 乙,請乙為丙向甲購買汽車一部。乙未經甲之同意,同時代理甲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甲之 A 車出售給 丙。該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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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40), C(30), D(112), E(0) #4026351
統計: A(91), B(40), C(30), D(112), E(0) #4026351
詳解 (共 7 筆)
#7512923
第 106 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第 17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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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553
雙方禁止代理
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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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8197
民法106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務者,不在此限。
雙方代理之禁止: 乙同時受甲授權賣車,又受丙授權買車,這時乙同時擔任買賣「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這叫「雙方代理」。立法目的: 同一人同時代理買賣雙方時,極容易產生利益衝突(例如乙想幫好友丙開低價,就會損害甲的利益)。因此,法律原則上禁止雙方代理。
民法170
I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II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代理人乙未經本人甲之同意(許諾),擅自同時代理甲與丙簽訂買賣契約。違反《民法》第 106 條雙方代理之規定,其法律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而是「效力未定」。 若甲事後承認 ➔ 契約對甲發生效力。若甲拒絕承認 ➔ 契約對甲確定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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