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駕駛 LED 顯示板標誌車,於高速公路上遭行 駛中之大貨車撞擊致死,未設交通引導人員而肇災,係屬災害之何種原因?
(A) 過失原因。
(B) 基本原因。
(C) 間接原因。
(D) 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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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24), C(1613), D(262), E(0) #3193413
統計: A(175), B(224), C(1613), D(262), E(0) #3193413
詳解 (共 2 筆)
#7448366
在職業災害調查與分析中,災害原因通常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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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原因(Direct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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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直接導致人員受傷或死亡的物理能量、物質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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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遭行駛中之大貨車撞擊致死(受到車輛撞擊、撞傷)」即為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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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原因(Indirect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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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致直接原因發生的不安全狀態(物的原因)或不安全動作(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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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未設交通引導人員」、「現場交通管制或安全防護措施不足」,屬於施工現場管理上的疏漏,導致危險狀態存在,因此屬於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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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因(Basic C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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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最根源的管理體制、教育訓練、政策、法規或個人因素(如: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不周全、未對勞工進行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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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未設交通引導人員」屬於不安全動作與狀態的範疇,應歸類為間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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