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一審及第二審均判決有罪後,何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A)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B)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之贓物罪
(C)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罪
(D)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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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0), C(665), D(27), E(0) #331194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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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反面解釋,殺人罪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 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A)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C)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B)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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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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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1﹞有左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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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139
刑事訴訟法§376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1.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2.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其他第二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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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20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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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49普通贓物罪
1.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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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71普通殺人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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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39普通詐欺罪
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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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最重可判死刑,判刑越重越可能讓你跑完所有審級。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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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06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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