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於當事人有何法律效力?
(A)無法律效力
(B)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D)與裁決決定書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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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6), C(39), D(2), E(0) #379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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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6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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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3864
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 37 條
仲裁委員會就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對於前二項之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調整事項經作成仲裁判斷者,勞資雙方當事人就同一爭議事件不得再為爭議行為;其依前項規定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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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6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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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 第37條 1.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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