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1 項之規定,於訊問或詢問被告、犯罪嫌疑人時,禁止使用不正方法。下列何者不在上開規定的範圍內?
(A)強暴、脅迫
(B)利誘、詐欺
(C)疲勞訊問
(D)曉以大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 B(5), C(18), D(883), E(0) #3295565
統計: A(11), B(5), C(18), D(883), E(0) #3295565
詳解 (共 5 筆)
#7277295
刑事訴訟法156條第1項-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
0
#7337937
刑事訴訟法§156:自白之證據能力、證明力與緘默權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