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某政府機關有一金額為 1 千萬元的「資訊系統建立及維護」需求,政府機關已知所需的技術在國內僅有 1 家廠商能執行,且該技術也已申請專利,該機關該如何辦理此次採購?
(A)因為金額超過 1 百萬元,該機關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的程序辦理
(B)該機關應先邀請數家廠商進行資格審查,再以僅有 1 家廠商合格為由,辦理選擇性招標
(C)因為該技術只能由 1 家廠商提供,該機關得採用限制性招標
(D)因有圖利特定廠商的嫌疑,政府不得進行此次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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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39), C(854), D(21), E(0) #3791258
統計: A(55), B(139), C(854), D(21), E(0) #3791258
詳解 (共 4 筆)
#7304888
公開招標:
如果很有把握廠商提供的服務、產品都有一定的水準;
或是如果水準不夠,也可以藉由查驗、罰鍰等迫使廠商達到一定的水準,
就可採用公開招標。
不過因為太多機關挑低價商品、低價服務或低價工程,很可能挑到很糟的廠商,
所以後來多加了一個關卡–把太爛的廠商刪掉,
從還行的廠商裡面挑一個最便宜的。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採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
限制性招標:
只有特定廠商才能入選。
原本的用意是讓有專利、後續維修…的廠商可以無縫接軌、依法得標;
但演變到後來,
許多需要藉由評選、評審「找出能執行標案的廠商」,大量的運用限制性招標。
如果有評選(審)的案子,大家都可以參加比賽,爭取成為特定廠商;
適用的條文「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
選擇性招標:
選擇性招標:
如果要選出6個以上的廠商,之後隨時想跟誰買都可以,那就用選擇性招標。
例如同一種商品,北、中、南、宜、花東、離島等地供應商不同,
就可以用選擇性招標,一次選出6家廠商,
在有需要的時候依照需求跟不同的廠商下單。
像是印選票、買便當、維修保養車子等,一家廠商不見得能吃得下來,
或是資格合格的廠商程度都差不多,可以讓同仁依照實際需要選擇廠商。
較大型的機關,如國防部、台電等,也經常會用選擇性招標,
一次找到資格符合的廠商,之後內部各單位就可以直接跟這些廠商採購,
性質類似於機關自辦共同供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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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5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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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本案金額雖超過100萬元,但並非僅能透過公開招標程序辦理。《政府採購法》明定多種招標方式,符合特定條件時,機關依法得選擇限制性招標,不受金額限制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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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選擇性招標係指先進行資格審查,再邀請合格廠商投標,其前提為有數家廠商符合資格。本案已確定國內僅有1家廠商能執行,自無從辦理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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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該資訊系統之技術已申請專利,屬於「專屬權利」,且國內僅有1家廠商能執行,即符合「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之要件,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採用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此為法律賦予機關之裁量權限,並非必須為之,但屬於合法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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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政府採購法已明文規定此類情形得採限制性招標,係屬法律所允許之合法採購程序,並非圖利特定廠商。只要依循法定程序辦理,即無違法疑慮。
補充說明
實務上適用本款限制性招標時,須同時滿足兩個要件:其一,標的屬專屬權利(如專利權)或獨家供應;其二,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所稱「專屬權利」,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2項規定,指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但不包括商標專用權。此外,本案採購金額達1千萬元,已超過公告金額,依規定尚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始得採行限制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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