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甲有烏黑秀麗之長髮,乙為假髮業者,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約定甲剪下 1 公尺長之頭髮,由乙以新臺幣
5 千元收購。下列關於此買賣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此買賣契約不違背公序良俗,甲不履約時,乙得訴請強制執行
(B)尚未脫離人體之頭髮不得為買賣契約標的物,此買賣契約無效
(C)此買賣契約於甲乙意思表示合致時成立生效,甲不履約時,乙得訴請強制執行
(D)乙不得基於此買賣契約,訴請甲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性尊嚴
統計: A(115), B(598), C(410), D(2198), E(0) #3183748
詳解 (共 7 筆)
(D) 乙不得基於此買賣契約,訴請甲強制執行,以維護人性尊嚴
| 為了要知道(D)首先要先知道頭髮是人格權中的身體權-->人格權受法律保護無法強制執行-->是為了要維護人性尊嚴-->所以是拿不到頭髮的 那不履約該怎麼辦呢 首先頭髮分離後可當買賣契約標的物(未剪下前也能訂立買賣契約)---->簽定買賣契約有效(賣頭髮沒有違背公序良俗,也不傷身體)-->不履行契約-->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契約 |
人格權是什麼?
根據民法§195,人格權是一種概括的名稱,凡是維護人的價值與尊嚴的權利,都包括在內,我國民法明定的人格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姓名、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
人格權主要包括哪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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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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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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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權

http://ir.lib.pccu.edu.tw/bitstream/987654321/19730/2/http___thesis.lib.pccu.edu.tw_cgi-bin_cdrfb3_gsweb27.pdf -
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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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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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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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英語:Distraint)是民事訴訟中一種法律救濟制度,即為了徹底實踐法院的裁判結果,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由國家公權力施以強制力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是國家獨占的權力,目的在於保護人民在私法上的權利,並以此建立起國家的司法威信。執行的程序包括查封財產、分配、拍賣等等;同時為了確保過程順利,執行機關通常被允許必要時實施拘提、管收或移轉占有等方法排除阻礙。
然而,並非所有的民事紛爭最後都能夠透過強制執行貫徹結果,特別是出於人性尊嚴的考量,在像是伴侶同居義務履行等案件,即使拿到勝訴判決法院也無法代為執行。此類型的案件多屬家事案件;至於財產法類型的案件,則多半均能執行。
https://zh.wikipedia.org/zh-tw/%E5%BC%B7%E5%88%B6%E5%9F%B7%E8%A1%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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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一、尚未脫離人體之頭髮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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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髮若仍附著於人體,屬於人體之一部分,並非「物」,不得單獨作為交易之客體。人體之完整性及自主決定權應受尊重,不得強制他人割裂身體之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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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頭髮已剪下脫離人體,則可成為「物」,得為買賣契約之標的。
二、本契約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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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乙訂立之買賣契約,約定甲剪下1公尺長之頭髮由乙收購。此契約之標的為「未來剪下之頭髮」,於契約成立時頭髮仍附著於甲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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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種約定雖未明顯違背公序良俗(頭髮之買賣在社會觀念上尚屬可接受),但契約之履行涉及甲之身體自主權。甲有權決定是否剪下頭髮,國家不得強制其履行。
三、得否訴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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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227條之2?實際上,依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關於債務人應為一定行為(如交付物品)之執行,若該行為係屬不可替代(即必須由債務人親自為之,且涉及人身自由或人格權),法院不得以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方式迫使債務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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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髮行為具有高度人身專屬性,且涉及甲之身體完整與人性尊嚴。縱使甲違約不剪髮,乙亦不得請求法院強制甲履行剪髮義務。法院不得以罰鍰、管收等手段強制甲剪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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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乙僅能請求甲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請求賠償因甲不履約所造成之預期利益損失),但不能要求甲「強制剪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