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之規定,下列哪一種人員不具備提供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資格?
(A)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B)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C) 領有保母合格證之托育人員
(D) 領有合格教師證的儲備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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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97), C(322), D(14), E(0) #3448342
統計: A(31), B(97), C(322), D(14), E(0) #3448342
詳解 (共 2 筆)
#6470921
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包括幼稚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A) 幼兒園助理教保員
二、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B) 國民小學代理教師
三、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學校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 (D) 領有合格教師證的儲備教師
四、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
五、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或勞動相關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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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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