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56能以自己名義為有效法律行為之資格,稱為:
(A)行為能力
(B)權利能力
(C)責任能力
(D)意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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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9), B(59), C(56), D(49), E(0) #779121
統計: A(459), B(59), C(56), D(49), E(0) #779121
詳解 (共 1 筆)
#1168768
(A)行為能力,乃能夠以自己的意思做為表示,讓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發生效果的資格。(民法§13)
(B)權利能力,任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從出生開始便取得。(民法§6、7)
(C)責任能力係指能否接受法律制裁之能力,在民法上即是否要依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負損害賠償之能,責任能力之有無以
識別能力(意思能力)之有無來判斷是否有責任能力,識別能力係指能夠辨識自己的行為,將產生何種後果的精神狀
態,故即便為限制行為能力之人或無行為能力之人仍有可能有責任能力,而識別能力之有無必須個案認定,其中包括:
侵權能力(民法§187 I)、債務不履行能力(民法§221)
(D) 意思能力:
係對於自己行為或其效果,能正常判斷、識別及預期之精神能力,亦稱「識別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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