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關於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B)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應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提供之
(C)不服機關拒絕之決定者,得提起行政救濟
(D)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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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4), B(1002), C(540), D(207), E(0) #1806999
統計: A(3424), B(1002), C(540), D(207), E(0) #1806999
詳解 (共 10 筆)
#3109014
(A)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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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57730
補充樓上
(B)政府資訊公開法§18第一項第三款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C)政府資訊公開法§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政府資訊公開法§14第一款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90
1
#2875275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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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888396
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
1.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2.便民共享,不限申請理由。
3.人民得公平利用之。
4.全民參與。
公開方式:
1.政府主動公開
2.人民申請
34
1
#2861333
A為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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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85
(A)是 "行程法"46條的規定, 而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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