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關於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B)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應不予提供。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提供之
(C)不服機關拒絕之決定者,得提起行政救濟
(D)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得申請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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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4), B(1002), C(540), D(207), E(0) #1806999

詳解 (共 10 筆)

#2847068
(A)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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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9014

(A) 行政程序法第46條

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 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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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7730

補充樓上

(B)政府資訊公開法§18第一項第三款

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C)政府資訊公開法§20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D)政府資訊公開法§14第一款

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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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5275

第46條(申請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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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396

資訊公開法之立法目的:

1.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2.便民共享,不限申請理由。

3.人民得公平利用之。

4.全民參與。


公開方式:

1.政府主動公開

2.人民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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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333
A為行政程序法第46條閱覽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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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9887
申請閱覽卷宗與申請政府資訊是兩個不同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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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785

(A)是 "行程法"46條的規定, 而不是"政府資訊公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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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0027
A 是行政程序法  不是政府公開資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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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2029
              (A)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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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866203
未解鎖
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申請不一定主張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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