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甲請求戊於該匯票上為保證, 戊乃於該匯票上簽名保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戊不得選擇為何人保證,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B)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
(C)保證人戊之責任與被保證人之票據責任並非連帶責任
(D)若戊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者,則該保證為違反票據法禁止之事項,故保 證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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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2), C(44), D(65), E(0) #1646749

詳解 (共 4 筆)

#2875229
第 60 條 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視...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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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865

(A)、(B)第60條
(C)第61條 
(D)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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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戊選擇為何人保證,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未承兌,視為發票人保證;承兌後,視為承兌人保證(參票據法第59、60條) 
(B)若戊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則視為為承兌人保證,僅於未經承兌時,始視為為發票人保證(同上) 
(C)保證人戊之責任與被保證人之票據責任並非連帶責任(參同法第69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 

(D)若戊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者,則該保證為不違反票據法禁止之事項,故保證有效(參同法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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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釐清匯票保證之相關法律規定。依據所提供之資訊,正確選項為(B)。

詳細分析如下:
* **選項(A)及(B)之判斷**:依據《票據法》第60條規定,保證未載明被保證人者,原則上視為為承兌人保證;若匯票未經承兌,則視為為發票人保證。然而,若能從其他情況推知其為何人保證,則不在此限[1]。因此,保證人並非一概視為為發票人保證,亦非不得選擇被保證人。選項(B)之敘述符合《票據法》第60條之規定,而選項(A)則與之不符。

* **選項(C)之判斷**:依據《票據法》第61條第1項規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2]。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上字第36號民事判決亦闡明,票據保證人與被保證人所負責任相同,不僅清償金額及費用原則上相同,償還順序亦無先後之分,執票人得任意向保證人或被保證人同時或先後主張票據上權利,保證人不得行使《民法》第745條之先訴抗辯權[3]。此「同一責任」即為連帶責任之意,故選項(C)稱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責任並非連帶責任,顯然錯誤。

* **選項(D)之判斷**:票據保證為票據行為之一種,其記載事項應符合《票據法》之規定。雖然《票據法》第59條規定保證應記載保證意旨、被保證人姓名及年月日[4],但並未明文禁止保證人就部分金額為保證。實務上,票據行為之金額限制通常僅適用於發票行為(例如本票發票人不得附條件),保證行為若僅就部分金額為保證,並非當然無效。若保證人簽名保證時同時記載僅就其中半數金額為保證,此為保證意旨之記載,並未違反《票據法》之強制規定,故不當然導致保證無效。

綜合以上資訊,選項(B)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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