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種狀況違反臨床心理師保密原則?
(A)在協助採證詢問兒童性侵害被害人時,讓家屬用攝影機在另一個房間觀看
(B)對主管機關提出性侵害加害人的身心治療評估報告
(C)當青少年個案未付清治療費用,聯繫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治療出席狀況,請求處理
(D)在成年個案同意下,於書中寫下個案的治療歷程與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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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62), C(36), D(23), E(0) #3132028
統計: A(572), B(62), C(36), D(23), E(0) #3132028
詳解 (共 2 筆)
#7442778
- (A) 為什麼是違反保密原則的(即本題正解)? 在進行兒童性侵害案件的「司法面談 / 協助採證詢問 (Forensic Interview)」時,必須嚴格遵守偵查不公開與保護兒童隱私的原則。面談過程通常只有受過專業訓練的偵訊人員(如警察、檢察官、社工、心理師)能在單面鏡後或透過監視器觀察。絕對禁止讓家屬(照顧者)在另一個房間同步觀看。 原因有三:第一,兒童有其獨立的隱私權,即使對象是父母也應保密;第二,家屬極有可能是潛在的加害者或共犯;第三,家屬若聽到內容可能產生強烈情緒反應,進而在事後對兒童進行逼問或責備,造成二度創傷並污染證詞。因此,讓家屬觀看嚴重違反了保密與保護原則。
- (B) 對主管機關提出性侵害加害人的身心治療評估報告: 這沒有違反。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加害者必須依法接受身心治療與輔導教育。心理師向主管機關(如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地檢署或監獄)提交評估報告,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保密例外(通報義務)」。
- (C) 當青少年個案未付清治療費用,聯繫其法定代理人說明治療出席狀況,請求處理: 這沒有違反。青少年(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通常是同意治療並支付費用的人。心理師為了「收取醫療/治療費用」,在**「最小揭露原則」**下(僅說明出席狀況以核對費用,而不透露會談的心理隱私內容),聯繫付費的法定代理人是符合美國心理學會 (APA) 與台灣心理師專業倫理規範的。
- (D) 在成年個案同意下,於書中寫下個案的治療歷程與故事: 這沒有違反。保密原則最大的前提是「個案的福祉與自主權」。只要個案是成年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且心理師取得了個案的**「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實務上通常還會進行去識別化處理),將其故事寫在書中是完全合法且符合倫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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