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據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關於生物藥品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
(B)生物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C)如我國已有類似(同來源、同成分)疫苗上市,則疫苗查驗登記申請案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替代採用證明
(D)生物相似性藥品指以生物技術衍生之生物藥品,於品質、安全及功效上, 與原本作為參考並已獲得我國上市許可之生物藥品相似
統計: A(36), B(1579), C(587), D(253), E(0) #3279171
詳解 (共 4 筆)
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第四十一條之附件六 註記
1.採用證明之相關規定如下:屬基因工程藥品(含生物相似性藥品)、疫苗類藥品、人用血漿藥品與過敏原藥品等四類生物藥品:
(2)如我國無類似(同來源、同成分)產品上市,則依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至第三十八條之 五規定辦理。
3.生物相似性藥品:指以生物技術衍生之生物藥品,於品質、安全及功效上, 與原本作為參考並已獲得我國上市許可之生物藥品相似。(D)
4.過敏原藥品,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5.檢送資料應以通用技術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格式呈現。
| 法規名稱: |
|---|
這是一道關於**《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中「生物藥品(Biological Products)」**特殊管理規定的進階法規題。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你是否了解生物藥品與一般化學小分子藥物在本質上的巨大差異。
正確答案(即錯誤的敘述)是:(B) 生物藥品查驗登記申請案,除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必要送驗者外,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以下為您逐一解析為什麼 (B) 是錯的,以及其他選項的法規與科學實務邏輯:
? 逐一選項與法規/科學原理解析:
-
(B) 生物藥品查驗登記...得以書面審核而免送驗樣品(❌ 嚴重錯誤敘述,本題答案)
-
科學與法規邏輯: 這完全違反了生物藥品的管理精神!一般的小分子化學藥品(如普拿疼),因為結構單純、容易複製,有時候學名藥確實可以透過嚴謹的「書面數據(如生體約當試驗報告)」來審核。
-
為什麼生物藥品不行? 生物藥品(如疫苗、單株抗體)是由「活的細胞或微生物」生產出來的超大型複雜分子。製程中溫度的微小變化、細胞株的差異,都可能導致蛋白質結構改變,引發人體嚴重的免疫排斥或失去療效(The process is the product)。
-
法規鐵則: 因為風險極高,食藥署(TFDA)對生物藥品的查驗登記審查非常嚴格。原則上「必須」繳交實體樣品與標準品,交由國家實驗室親自進行檢驗(驗證其效價、純度、安全性等),絕對不能只憑藥廠送來的幾張紙(書面審核)就發給許可證。
-
-
(A) 生物藥品指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 正確敘述)
-
法規定義: 這是《藥事法》與審查準則中對生物藥品最經典的傳統定義。這些產品的共通點就是都牽涉到「生物體」與「免疫反應」。
-
-
(C) 如我國已有類似(同來源、同成分)疫苗上市,則疫苗查驗登記申請案之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得替代採用證明(✅ 正確敘述)
-
實務邏輯: 這是法規給予的「行政彈性」。一般進口藥品需要很嚴格的「採用證明(Certificate of Free Sale, CFS,證明該藥在母國不僅能製造,還真的有賣給國民用)」。
-
但如果台灣國內已經有同來源、同成分的疫苗在使用了(代表這個技術平台與成分的安全性在台灣已被認可),為了加速其他合格疫苗的引進(避免缺藥),法規允許廠商用層級稍微寬鬆一點的「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證明母國核准製造)」來替代,是一種便民且兼顧防疫需求的設計。
-
-
(D) 生物相似性藥品指以生物技術衍生之生物藥品,於品質、安全及功效上,與原本作為參考...之生物藥品相似(✅ 正確敘述)
-
觀念釐清: 這是在考「學名藥 (Generic Drug)」與「生物相似藥 (Biosimilar)」的文字差異。
-
化學藥專利過期後做的叫「學名藥」,要求成分**「完全相同」**。
-
但生物藥品太複雜了,別家藥廠不可能做出 100% 一模一樣的蛋白質。因此法規精準地將其定義為**「生物相似性藥品」,只要能透過嚴謹的臨床試驗證明其品質、安全、功效與原廠藥「高度相似 (Highly Similar)」**即可。
-
? 國考解題小總結(生物藥品的 Keyword):
-
本質: 活體製造,結構複雜。
-
檢驗: 嚴格管控,必須送樣品實測,不能只看書面報告。甚至上市後每賣一批都要政府抽驗(批次封緘)。
-
仿製: 只能叫「相似(Biosimilar)」,不能叫「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