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之資格,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為:
(A)年滿十八歲之國民
(B)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之國民
(C)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之國民
(D)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之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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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15), B(24), C(58), D(8), E(0) #164770
統計: A(1715), B(24), C(58), D(8), E(0) #164770
詳解 (共 2 筆)
#7500225
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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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規定:年滿 18 歲(以計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學歷限制:沒有學歷限制,也不必繳交學歷證明。
國籍限制:須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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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報考人不能有《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不得參加國家考試的情事(如曾犯內亂、外患罪等重大情事)。
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國家考試: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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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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