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車輛尺度之限制,何者正確?
(A)大客車全長不得超過 12 公尺
(B)汽缸總排氣量 550c.c.以上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 4 公尺
(C)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6 公尺
(D)小型車最高不得超過 2.8 公尺
(A)大客車全長不得超過 12 公尺
(B)汽缸總排氣量 550c.c.以上之機車全長不得超過 4 公尺
(C)汽車全寬不得超過 2.6 公尺
(D)小型車最高不得超過 2.8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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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719), C(23), D(30), E(0) #3192548
統計: A(52), B(719), C(23), D(30), E(0) #3192548
詳解 (共 2 筆)
#7341047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38 條
車輛尺度、軸重、總重、後懸及段差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
一、尺度之限制:
(一)全長:
1.大客車不得超過12.2公尺;雙節式大客車不得超過18.75公尺。
2.大貨車不得超過12公尺。
3.全聯結車不得超過20公尺。
4.半聯結車不得超過18公尺。
5.小型車附掛之拖車不得超過7公尺。
6.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五十四馬力(HP)以上之機車不得超過4公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或電動機車之馬達及控制器最大輸出馬力未滿五十四馬力(HP)之機車不得超過2.5公尺。
(二)全寬:
1.汽車全寬不得超過2.5公尺,其後輪胎外緣與車身內緣之距離,大型車不得超過15公分,小型車不得超過10公分。
2.機車除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外:
(1)大型重型二輪、普通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不得超過1.3公尺。
(2)小型輕型機車不得超過1公尺。
(3)大型重型三輪機車不得超過2公尺。
(三)全高:
1.雙層公車不得超過4.4公尺。但上層車廂為全部無車頂者,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可使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路線者,不得超過4公尺。
2.自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不得超過3.6公尺。但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前單軸後單軸大客車均不得超過3.6公尺。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新型式大客車不得超過3.5公尺。但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照之大客車均不得超過3.5公尺。
3.具有混凝土輸送設備專供混凝土壓送作業之特種大貨車不得超過4公尺。
4.其餘各類大型車不得超過3.8公尺。
5.小型車不得超過全寬之1.5倍,其最高不得超過2.85公尺。
6.機車不得超過2公尺。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0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4.5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10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11.5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7.5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22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21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20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42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35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28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60%。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50%。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66.6%。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50%。
二、軸組荷重之限制:
(一)單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0公噸。
(二)雙軸:軸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4.5公噸。
(三)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車輛軸組荷重限制如下:
1.單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10公噸;驅動軸軸荷重每軸不得超過11.5公噸。
2.雙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17.5公噸。
3.參軸軸組:軸組荷重每組不得超過22公噸。
三、總重或總聯結重量之限制:
(一)前後均為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噸。
(二)前單軸後雙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21公噸。
(三)前雙軸後單軸車輛總重量不得超過20公噸。
(四)全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42公噸。
(五)半聯結車:總聯結重量不得超過35公噸。
(六)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之汽車,應符合附件十一之規定。但雙節式大客車總重量不得超過28公噸。
四、後懸:
(一)客車不得超過軸距60%。
(二)貨車及客貨兩用車不得超過軸距50%。
(三)具有特種裝置之特種車不得超過軸距66.6%。但承載客貨部分不得超過軸距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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