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何者非消防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
(A)酒吧
(B)國際觀光旅館
(C)學校
(D)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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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45), C(80), D(483), E(0) #1019882

詳解 (共 1 筆)

#1544351

消防法

施行細則13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視聽歌唱場所(KTV)、酒家、酒吧、PUB、酒店()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九、其他經中央處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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