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法律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違反者處以罰鍰。依司法院解 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述規定屬於對言論的時間、地點、方式之限制
(B)上述規定對言論自由產生重大干預,應該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之機會
(C)上述規定之立法目的是為避免廣告虛偽誇大,保護消費者權益,具有重要公共利益而合憲
(D)化粧品對人民健康發生直接、立即之威脅,手段與目的間有必要關聯性而合憲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 B(11), C(7), D(2), E(0) #3928806

詳解 (共 2 筆)

#7408111
釋字第744號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係就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
0
#7408547
答案:(B)   這題是考 釋字第 7...
(共 1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