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公務員甲因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義務應由下列何 者承擔?
(A)由國家承擔,並由法務部編列預算支應
(B)由公務員甲承擔
(C)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承擔
(D)由 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與甲公務員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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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02), C(4990), D(416), E(0) #1456311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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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 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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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734

(A)應改為=>由國家承擔,並由A 直轄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國家賠償法 第 7 條
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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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心法條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

依《國家賠償法》第 9 條第 1 項(賠償義務機關)規定:

「依第二條第一項(公務員不法侵害權利)規定請求國家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 各選項詳細拆解

  • (C) 正確(正確答案):

    • 解析:公務員甲隸屬於「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工務局具備獨立組織與預算,為法律上的行政機關,故「A 直轄市政府工務局」即為法定之賠償義務機關,國家賠償責任及其賠償金(由地方政府相關預算/賠償準備金)應由該局承擔與支付。

  • (A) 錯誤:

    • 錯在哪裡:國賠事件並非統一由法務部編列預算,而是由各該「賠償義務機關」及其所屬之地方政府或中央機關自行編列預算支應;且本案賠償義務主體在行政法上係定為該所屬機關(工務局)。

  • (B) 錯誤:

    • 錯在哪裡: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2 條第 3 項,國家賠償採機關責任制度,被害人應向機關請求賠償,不得直接向公務員個人請求。公務員甲僅於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機關賠償後才對其有求償權(本題甲僅為「過失」,甚至連機關事後求償的要件都不滿足)。

  • (D) 錯誤:

    • 錯在哪裡:國家賠償並非由機關與公務員成立連帶或共同責任,對外對被害人負擔賠償責任的只有賠償義務機關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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