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民法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A)為獨資營業之負責人
(B)為日常生活採買行為
(C)為訴訟行為
(D)為遺產分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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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346), C(14), D(17), E(0) #300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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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1016
依民法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何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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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517
民法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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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19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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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2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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