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有關廢(污)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
(B)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定
(C)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
(D)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巿、縣(巿)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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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1266), C(285), D(165), E(0) #961913

詳解 (共 4 筆)

#1415643

(B)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核定---應該是錯的,要與比較熟悉業務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後才能核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

水體之全部或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應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以廢 () 水排放之總量管制方式管制之:

一、因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密集,以放流水標準管制,仍未能達到該水

    體之水質標準者。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需特予保護者。

前項總量管制方式,由(A)直轄市、縣 () 主管機關【擬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D)水體之部分或全部涉及二直轄市、縣 () 者,或涉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之特定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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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97979
總量管制方式,由省(市)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核定之;其涉及二省(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9
1
#1302691

第9條

4
1
#1415652
(B)的選項才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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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28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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