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大法官解釋中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論依其性質不同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
(B)為兼顧對個人名譽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傳播方式施以合理限制
(C)刑法第 235 條第一項關於處罰散布猥褻資訊物品之規定,與憲法關於言論自由之保障相抵觸
(D)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處罰無正當理由、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並不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
統計: A(83), B(178), C(4077), D(1282), E(0) #804583
詳解 (共 10 筆)
(猥褻)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J-689 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8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行為或肢體動作表達之象徵性言論,亦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B)言論自由亦保障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C)商品標示不屬於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D)對言論之內容進行事前之審查,構成對於言論自由之干預
22 有關言論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言論自由係屬表現自由之一種
(B)受言論自由所保障之言論必須具有學術性
(C)商業廣告亦屬言論自由所保障之範疇
(D)言論自由之保障範圍不以對公共事務所發表之言論為限
27.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 號解釋,有關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國家應予言論自由最大限度的維護
(B)言論自由權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政治等功能
(C)刑法對誹謗罪的規定,過度限制了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權
(D)只要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報導係真實者,即不能繩以誹謗罪責
釋字第 689 號解釋案情摘要
聲請人為報社記者,主跑娛樂新聞;於 97 年 7 月間二度跟追並拍攝 某知名電腦集團副總夫婦,經被跟追人委託律師二度寄出存證信函以為 勸阻,惟聲請人仍於同年 9 月 7 日整日跟追,被跟人遂報警檢舉。案經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聲請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89 條 2 款「無 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裁處罰鍰 1500 元。聲請人不服,依同法 55 條 聲明異議,經臺北地方法院裁定無理由駁回而確定。聲請人認系爭規定, 有牴觸憲法 11 條新聞自由、15 條工作權、23 條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 及正當法律程序等之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於 100 年 7 月 29 日作出釋字第 689 號解釋,認為系爭規定不 違憲。理由:(一)系爭規定旨在保護個人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 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 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無違法律明確性 原則。
(二)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關切且具一定公 益性,並具有新聞價值者,如須以跟追方式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 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系爭規定處罰之列。於此範圍 內,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符合比例原則,不牴觸 憲法 11 條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三)系爭規定係為維護重要利益, 限制經勸阻不聽且無正當理由並依社會通念認屬不能容忍之侵擾行為, 而無違比例原則。是縱對以跟追作為執行職業方法之執行職業自由有所 限制,亦不牴觸憲法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四)系爭規定雖以 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然受裁罰者如有不服,得依同法 55 條規定,於 5 日內向該管法院簡易庭聲明異議以求救濟,是尚無違正當法律程序原 則。(五)就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是否符合處罰條件而論,鑑於所涉 判斷與權衡之複雜性,且法院與警察機關職掌與功能不同,為確保新聞 採訪自由及維護個人私密領域及資料自主,是否宜由法院直接作裁罰之 決定,相關機關應予檢討修法或另定專法以為周全規定。
- ❌ (c) 為錯誤敘述(符合題意)
- 理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07 號與第 617 號解釋,猥褻資訊或物品雖受言論自由之保障,但國家為了維護社會性道德風氣及保障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得立法對其散布行為施以適當的限制。刑法第 235 條處罰散布猥褻物品之規定,在區分「硬蕊」(暴力、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醫學、教育價值之非難性猥褻物)與「軟蕊」(設有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之猥褻物)的標準下,大法官認定該條文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即合憲),並非選項所說的相抵觸。
- ⭕ (a) 為正確敘述
- 理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第 577 號及第 744 號解釋,言論依其性質不同(如政治言論、學術言論、商業廣告、猥褻言論等),其所追求之價值、對民主多元社會之功能不同,因此享有不同程度的保護範疇與限制審查標準。例如:政治言論受最高度保障;商業廣告則受較低度之保障。
- ⭕ (b) 為正確敘述
- 理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 ⭕ (d) 為正確敘述
- 理由: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9 條第 2 款處罰無正當理由、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係為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受干擾之自由及隱私權。該條文雖對記者等採訪言論自由有所限制,但限制手段具備正當性且符合比例原則,並不構成對言論自由的過度限制(即合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