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輛,乙尚未交付前,該車即滅失。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該車滅失不可歸責於乙,則免除給付該車之義務
(B)甲未取得購買之汽車,自無須支付價金
(C)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D)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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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 B(1806), C(389), D(626), E(0) #3150581
統計: A(706), B(1806), C(389), D(626), E(0) #3150581
詳解 (共 10 筆)
#5928639
解題框架:先評斷契約是否有效合法 -> 若合法契約則有法律上原因而有互負給付義務 -> 若契約承諾之交易內容有瑕疵,那麼可以依法解除契約、免除給付或請求賠償。
1.契約是否有效合法:若該車自始客觀不存在,構成詐欺,賣方應逕負損害賠償。
2.契約合法成立: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故:(B) 甲雖暫時未取得購買之汽車,依合法契約,仍有支付價金義務。
3.對待給付義務之免除:
(A) 若該車滅失不可歸責於乙,則免除給付該車之義務
(C) 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D) 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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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嗣後不能,故契約為合法成立,雙方仍有互負給付之義務(交車與價金給付義務)。嗣後不能主要在檢討車子滅失之的責任歸屬問題,若賣方真交不出車,那麼買方可以如何處置,這並不影響契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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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223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輛,乙尚未交付前,該車即滅失(嗣後不能)。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若該車滅失不可歸責於乙,則免除給付該車之義務
(B) 甲未取得購買之汽車,自無須支付價金
| 不一定 若滅失是甲所為-->支付價金(O) 乙 --->支付價金(X) 天災 --->支付價金(X) |
(C) 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解除買賣契約
(D) 若該車滅失可歸責於乙,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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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446
(B) 甲未取得購買之汽車,自無須支付價金→不一定,若可歸責甲(例如受領遲延),則需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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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720
嗣後不能
指該不能之情形,係於契約成立後方纔發生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若債務人因該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民法第225條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解題】
若該車滅失不可歸責於乙,則免除給付該車之義務 →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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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7513
這題考選部給B是否不太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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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8815
(B) 錯誤。
依《民法》買賣契約與給付不能的規定分析:
- 乙尚未交付車輛前,車輛滅失。
- 如果滅失「不可歸責於乙」,乙因給付不能而免除交車義務,所以 (A) 正確。
- 但在雙務契約中(買賣契約),若債務人(乙)因不可歸責事由免給付,債權人(甲)的對待給付(價金)是否仍存在,要看危險負擔規定。
民法原則上採「債務人主義」,即標的物危險在交付前通常由賣方負擔,因此甲通常可以免付價金。
不過題目選項 (B) 說「甲未取得汽車,自無須支付價金」,理由寫錯了。
重點是:
- 甲不用付價金,不是因為「沒取得車」這麼簡單,
- 而是因為「危險負擔」與「對待給付消滅」的法律效果。
因此 (B) 的敘述過度簡化且理由錯誤,所以是錯的。
另外:
- 若車輛滅失「可歸責於乙」,乙屬債務不履行,甲可解除契約,故 (C) 正確。
- 同時甲也可請求損害賠償,所以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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