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得限制其住居之事由?
(A)經合法通知而不到場
(B)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C)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D)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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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2), B(485), C(483), D(420), E(0) #2572432
統計: A(2532), B(485), C(483), D(420), E(0) #2572432
詳解 (共 8 筆)
#4512685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 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C)。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D)。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B)。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A)→題目敘述少了「無正當理由」
4不2匿: 不履行、不陳述、不報告、不到場、逃匿、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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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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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7805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限制住居➝故 逃 隱,拒 虛 不 //骨頭硬拒虛步 勇啦!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拘提➝逃不(掉) //被拘提所以就逃不掉惹
一、顯有逃匿之虞。
二、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管收➝故逃隱拒虛 //(注意)沒有不到場!因為人已經在場了!!!!!!!!!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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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8848
A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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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479
(A)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行政執行法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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