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保險業安定基金的敘述,何者為錯誤?
(A)保險業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 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並就其墊付金額取得並行使該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該保 險業之請求權
(B)安定基金由各保險業者提撥;其提撥比率,由主管機關審酌經濟、金融發展情形及保險業承擔能力定 之,並不得低於各保險業者總保險費收入之千分之一
(C)安定基金累積之金額不足保障被保險人權益,且有嚴重危及金融安定之虞時,得報經主管機關同意, 向金融機構借款
(D)保險業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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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26), C(37), D(88), E(0) #1326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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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 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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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9-2 條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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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47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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