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身為稅務機關公務員的小明,做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會構成犯罪?
(A)與人約定職務上之行為作為對價而收取金錢
(B)明知好友應適用較高額稅率課稅,卻故意核定較低額稅率,使好友少 繳稅
(C)因疏失而將不應徵收之租稅予以徵收
(D)侵占因公務而持有的租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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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132), C(4027), D(29), E(0) #2910522
統計: A(553), B(132), C(4027), D(29), E(0) #2910522
詳解 (共 6 筆)
#5479496
(A)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違背職務賄絡罪
(B)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圖利罪
(C)刑法第129條: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違法徵收租稅(限故意)
(D)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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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608
(A)第 121 條 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B)第 131 條 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第 129 條 違法徵收罪 ➜ 僅限故意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D)第 336 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335普通侵占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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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6379
中華民國《刑法》第129條第1項規定了「違法徵收罪」:「公務員對於不應徵收之租稅或其他款項,故意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罪只處罰「故意」行為。
- 小明是「因疏失」(過失)而多徵收稅款,而《刑法》第12條第2項明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由於違法徵收罪沒有處罰過失犯的特別規定,因此小明的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但仍須負行政責任或引發國家賠償問題)。
❌ 其他選項為何構成犯罪?
- ❌ (a) 與人約定職務上之行為作為對價而收取金錢
- 構成犯罪:觸犯《刑法》第121條「職務上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或是《貪污治罪條例》相關重罪。
- ❌ (b) 明知好友應適用較高額稅率課稅,卻故意核定較低額稅率,使好友少繳稅
- 構成犯罪:觸犯《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或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的「主管事務圖利罪」。
- ❌ (c) 侵占因公務而持有的租稅金
- 構成犯罪: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屬於刑責極重的貪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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