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統計: A(301), B(245), C(1477), D(3965), E(0) #2592983
詳解 (共 10 筆)
甲欲購買乙的二手筆記型電腦,交付新臺幣(下同)5,000 元定金予乙,約定 5 日後交貨。關於定金之敘 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民法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A)
民法249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B)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C)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D)
(A)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248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甲),由他方(乙)受有定金(5000元)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B)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249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甲)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5000元)不得請求返還。
甲自己的錯誤,應該用5000元當作對乙的賠償
(C)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 1 萬元給甲
249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乙)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10000元)。
乙有錯須賠甲,乙先返還原屬於甲的5000元(本不是乙的錢,故不算賠償),然後自己再賠5000元,故總計給甲10000元
(D)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249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甲、乙)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5000元)應返還之
筆電的損壞,雙方皆沒有錯,故回復原狀(最初無契約時的狀態);甲不用賠,因此乙要還甲5000元,乙沒有錯,所以乙不用再多給甲5000元
D選項,乙因無名火燒毀筆記型電腦,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甲乙皆沒有責任,因此甲可請求乙返還定金,乙也無須賠償,視同自始未訂定契約
本題在考:
定金於契約成立及因可歸責或不可歸責事由致不能履行時的法律效果。
❌ (A) 甲交付定金予乙,依民法規定,乙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248條: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法規資料庫
◈乙已受有甲交付的5,000元定金,法律上推定甲、乙間的買賣契約成立。
❌ (B) 若甲於交付定金後,現場檢視該筆電時,不慎摔毀該筆電,則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民法第249條第二款: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法規資料庫
◈甲是付定金的一方,且因甲不慎摔毀筆電而使契約不能履行,屬可歸責於甲的事由,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 (C) 若乙交付筆電前,不慎摔毀該筆電,則乙應返還1萬元給甲
民法第249條第三款: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法規資料庫
◈乙是受定金的一方,且因乙不慎摔毀筆電而不能履行,應加倍返還5,000元定金,即返還1萬元。
✅ (D) 若乙交付筆電前,筆電因無名火而燒燬,甲不得請求返還定金
民法第249條第四款: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法規資料庫
◈題目僅稱筆電因無名火燒燬,未表明可歸責於甲或乙,應依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形處理,5,000元定金應返還甲,而不是不得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