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在我國的憲政設計中,下列何者的調查權力最弱?
(A)司法權
(B)法務部門
(C)監察權
(D)立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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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78), C(81), D(1073), E(0) #3329134
統計: A(42), B(178), C(81), D(1073), E(0) #3329134
詳解 (共 4 筆)
#7455650
在我國傳統的五權憲法架構下,監察院 才是憲法直接明文賦予調查權的機關(憲法第 95 條、第 96 條)。相較之下,立法院的「國會調查權」在憲法本文中並未明文,而是直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585 號解釋,才被定位為立法院行使立法職權時的「輔助性權力」。因此在傳統憲政學說的理論中,立法權的調查權受限較多、強制手段較為侷限,因而被認為在憲政體制設計中相對較弱。
⚖️ 各選項調查權力之實務與法律分析
這四個部門在行使調查職權時,依據法律所擁有的強制力與定位如下:
- ? (A) 司法權(強):
法院在審理訴訟案件時,依法擁有強大的調查證據權力(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法官為了發現真實,可以傳喚證人、強制鑑定,甚至在符合法定要件下核發搜索票、扣押裁定或羈押被告,具有最直接且對人民基本權利限制最深的司法調查強制力。
- ? (B) 法務部門(強):
法務部所屬的檢察機關(檢察官)與調查局等司法警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扮演「偵查主體」的角色。檢察官依法擁有發動刑事偵查、強制傳喚、拘提、扣押及向法院聲請搜索、羈押等強大的犯罪調查權力,其實質調查權力在法律實務中極高。 - ? (C) 監察權(中):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 95 條及第 96 條,監察院為行使彈劾、糾舉及糾正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這是憲法直接賦予的核心權力。
- ❌ (D) 立法權(原命題之最弱,實質引發爭議):
立法院的調查權(國會調查權)經釋字第 585 號與第 325 號解釋,被界定為非獨立的權力,而是行使立法、預算審查等職權時的「輔助性權力」。其行使必須符合權力分立原則,不得侵犯其他機關(如司法偵查、監察調查)的核心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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